湘建執罰決字〔2025〕16號
當事人:湖南大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袁輝
地址: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銀盆嶺街道瀟湘北路三段1100號鉑翠灣世茂希爾頓酒店25樓2515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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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單位涉嫌在2022年2月申報特種工程專業承包(結構補強)資質時使用虛假人員,本機關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調查。
經查明,你單位于2022年2月向本機關提交了《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》,申報特種工程專業承包(結構補強)資質。你單位在本次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中,提交的技術負責人王琴方信息不屬實。上述事實,由以下證據證實:
證據一: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,證明你單位將王琴方列入技術負責人名單;
證據二:調查(詢問)筆錄(袁輝),證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承認使用王琴方身份申報業績,且王琴方從未在你單位就職;
證據三:調查(詢問)筆錄(王琴方),證明王琴方從未在你單位就職。
2025年10月15日,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湘建執罰先告字〔2025〕15號),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及內容,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。你單位在10月17日提交《陳述報告》,經研究討論,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理由不成立,本機關不予采納。本機關認為,你單位在申報特種工程專業承包(結構補強)資質時提交的技術負責人個人信息不屬實,屬于提供虛假人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三十一條、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》第十五條的規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、第七十九條,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、第三十六條的規定,決定撤銷你單位特種工程專業承包(結構補強)資質,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
警告、罰款3萬元;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。
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;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,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2025年11月3日
